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89939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河北局 发文日期 1637106180000
名        称 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2号)

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向个别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二个别营销人员在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环节存在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三是个别业务推广环节未按规定进行留痕管理,个别投资者相关资料要素不全。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根据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改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应严格落实《暂行规定》,增强合规管理意识,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并于2021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适时进行现场检查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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