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48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620212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9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9号

当事人:曹某,女,196XX月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某内幕交易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建投能源”)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某违法事实如下:

一、曹某知悉相关内幕信息

曹某作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能源或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通过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的财务数据,不晚于202292日知悉公司2022年三季度业绩预计将扭亏为盈的信息。该信息在20221013日被公司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

二、曹某实际控制“杨某娟”账户

20228月,杨某娟将“杨某娟”账户(证券账号:01****13,资金账号03****03)交由曹某实际控制使用。

三、曹某使用“杨某娟”账户交易“建投能源”

202293日至1012日,曹某使用“杨某娟”账户交易“建投能源”,累计买入135,000股,买入金额633,850.00元,累计卖出50,000股,卖出金额237,700.00元,交易获利52,554.22元。

上述违法事实,询问笔录、交易明细、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曹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没收曹某违法所得52,554.22元,并对曹某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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