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64461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河北局 发文日期 1632783360000
名        称 关于对东海岸投资邯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东海岸投资邯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号)

东海岸投资邯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公司基金产品东海岸邯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外投资时直接使用东海岸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岸北京公司)的决策。该产品的有限合伙人张杰参与了东海岸北京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违反了相关合伙协议的约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法定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对投资决策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今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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