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585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6927121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王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6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王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6号)

王涛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预付账款方式向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冀工贸”)提供4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

冀中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你作为对以上关联交易事项的签批负责人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严重失职失责,应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10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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