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37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3267945000
名        称 关于对承德莹科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沈梓正、林玉果、朱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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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承德莹科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沈梓正、林玉果、朱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0号))

承德莹科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沈梓正、林玉果、朱慧斌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披露不及时

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12月29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梓正控制的企业承德双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双百)存在期间违规占用、期末归还公司资金情形,日最高占用余额141,480,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 30%。直至2022年3月30日,你公司才补充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

二、违规担保披露不及时

2021年8月,你公司以子公司乌兰察布市莹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科科技)100%股权为其向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贷款2亿元进行担保,但该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公开披露,直至2022年5月5日才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并通过上述担保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90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沈梓正、总经理林玉果、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朱慧斌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90号修正)第六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沈梓正、林玉果、朱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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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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