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842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4039793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福成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福成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号)

李福成:

经查,你作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福成股份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导致福成股份独立性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未能有效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未能清晰界定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责边界、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独立运作,必须加强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学习,消除对福成股份的不当干预,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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