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835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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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037292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北大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4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北大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4号))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北大街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个别从业人员长期违规买卖股票,且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上述行为,合规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管理薄弱,对股票异常交易情形缺乏有效监测,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控。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内部管理违法违规风险,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坚决杜绝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于2023年1月31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