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非法证券期货犯罪净化股市生态典型案例

日期:2023-12-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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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某湘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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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某湘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9月,犯罪嫌疑人邹某成立某湘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证券期货经营资质情况下,招揽业务人员,制定销售话术,通过电话、微信,以免费直播分析大盘趋势、帮助分析有关股票走势等方式吸引目标投资者,适时推荐其销售的新三板股票。随后,继续以新三板股票转板上市、市值翻倍等噱头吸引投资者增加投资意向,一对一指导意向投资者购买其销售的股票,按成交量收取提成。截至案发,该案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邹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约400万元。目前,有关涉案人员已被移送起诉。

02

法律分析

    (一)该案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认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本案属于该办法第四款列举的形式,即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本案中,无论涉案公司还是人员,均无相关资质,犯罪嫌疑人采取公司化的运营方式、包装引诱行为、虚假隐瞒手段,以盈利为目的向普通群众推介新三板股票行为,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

    (二)该案犯罪金额的认定

    本案认为,关于行为人非法经营构成犯罪的数额计算,应在充分考量资金流入证券期货市场与扰乱市场秩序之间关联的基础上,理解为投资人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款项金额,而非投资人向开设账户充值的金额或投资亏损的金额。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犯罪嫌人非法经营的数额即为投资人经其推销购买新三板股票所给付的总共2000余万元。

    (三)关于该案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认定

    目前,《刑法》尚无明文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行为人从中非法获利400余万元,均达前述立案追诉标准数额的数十倍以上,且冲击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公信力和秩序,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致使众多被害人至今仍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巨大,本案认为,以上情形足以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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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该案中,相关公司、人员在未经有关部门核准、无从业资质情况下,推荐新三板股票,获取高额收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办案单位深度复盘此类案件犯罪手法,准确把握非法证券期货犯罪活动由线下转变为线上利用自媒体引流的趋势,精准发现犯罪团伙引流、荐股通道,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打击犯罪活动。同时,积极帮助企业提升内控审核体系,提升发现、甄别非法活动的能力,以案件侦办推动源头治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安徽蚌埠

某场外配资平台非法经营案

01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某场外配资平台立案侦查。经查,2018年,以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购买配资平台及分仓软件,对原配资程序重新编译后,利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分设多个子账户,设置“预警线、平仓线”,通过熟人介绍、电话邀约、互联网投放广告等方式吸引客户,为客户提供分仓子账户以及6到8倍不等杠杆资金,以收取配资利息、交易手续费的名义非法获利。截至案发,该案共涉及人员4000余名,犯罪团伙非法获利8700多万元。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被移送起诉。

02

法律分析

    (一)该案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

    本案中非法经营的核心是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有关规定,明确场外配资等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非法配资平台的行为不仅规避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可能加剧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应依法认定场外配资合同无效。《证券法》明确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本案中,配资平台使用分仓软件为客户开立证券子账户,根据客户投资指令使用平台控制证券账户委托交易、计算盈亏并收取交易手续费,属于非法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而收取客户保证金,按照6到8倍杠杆为客户配资炒股并从中获利,属于非法经营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二)配资金主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配资金主主观故意上明知配资平台从事的是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而提供帮助,客观行为上为配资平台风控平仓、提盈计息,并直接负责客户剩余保证金的提现,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三)配资客户行为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本案中,配资客户通过场外配资平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配资炒股,属于参与非法证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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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近年来,场外配资活动“死灰复燃”,一些不法机构、个人及互联网平台打着“我出钱、你炒股”的噱头,通过网站、微博、微信、“撒网式”电话短信等方式大肆招揽客户,为投资者提供1-10倍高杠杆资金进行证券交易,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资质,参与场外配资风险巨大,要提高风险意识,摈弃“以小博大”“一本万利”的赌博心理,不要轻信“配资炒股”服务。要选择正规机构,合法开展投资活动。

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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