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8673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5461880000
名        称 关于对海南海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李峥嵘、范煜晟、赵叶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2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海南海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李峥嵘、范煜晟、赵叶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海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李峥嵘、范煜晟、赵叶勇:

    2025年10月,海南海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控能源)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海南牛路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工程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海南海控城市综合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交易完成后,电力工程公司成为海控能源关联方,电力工程公司尚未偿还海控能源的63,620,500.81元往来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6年3月30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李峥嵘,时任总经理范煜晟,时任财务总监赵叶勇,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南海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李峥嵘、范煜晟、赵叶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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