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6639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748216520000
名        称 关于对海南臻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5〕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海南臻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臻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穿透核查基金份额转让后受让的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且受让后的最终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若干规定》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缺乏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必要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条件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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