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994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713315000000
名        称 关于对贺小龙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贺小龙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贺小龙:

    经查,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存在互联网业务管控不到位,营销人员管理和考核机制缺失,营销人员客户归属分配和薪酬计算混乱等问题。你作为分公司业务主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你在接受我局现场检查时不够配合,未能如实提供掌握的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和第八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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