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993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713314820000
名        称 关于对陆丽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陆丽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陆丽丽:

    经查,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客户信息管理不当。二是互联网业务管控不到位,对客户反映的情况未进行核实处理和报告,互联网渠道客户信息管理机制缺失。三是营销人员管理和考核机制缺失,人员招聘、员工档案审查和管理、岗位分工、营销人员客户归属分配和薪酬计算混乱,廉洁从业管理不足。四是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风险测评环节未全面考虑客户信息并审慎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未关注客户短期内提升风险等级且前后问卷中关键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你作为负责人,对分公司业务和人员了解不充分、管控不力,依法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并督促分公司全面整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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