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1723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696985940000
名        称 关于对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小红、郑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小红、郑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12号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小红、郑彤:

    经查,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达股份)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登记材料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钧达股份、陆小红、郑彤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上述人员要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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