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1505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658432100000
名        称 关于对海南香树沉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沈根其、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海南香树沉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沈根其、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7号

海南香树沉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根其、张伟

    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截至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沈根其作为公司董事长,张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沈根其、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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