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09499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59733932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佟)
文        号 〔2020〕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佟)

20202 

当事人:张佟,男,时任ST岩石董事长,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张佟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岩石)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佟的申请,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佟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佟内幕交易ST岩石股票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张佟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95月中旬,为提高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ST岩石实际控制人韩某召集时任董事长张佟、董事会秘书姜某芳等人开会,讨论拟回购2%左右的ST岩石公司股份。

516上午,张佟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毛某列等人讨论股份回购事宜。ST岩石拟聘请东兴证券做回购股份事项的财务顾问,并要求东兴证券尽快拿出回购股份事项具体方案及时间表。517日,姜某芳收到毛某列通过微信发送的回购事项具体方案及时间表,并转发给张佟。此后,张佟、姜某芳与毛某列就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进行沟通并形成回购股份预案初稿。

617ST岩石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张佟参加会议。618日,ST岩石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ST岩石拟以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股东借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ST岩石拟回购公司股份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在信息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516日形成,公开于2019618日。

张佟作为ST岩石时任董事长,参与了回购股份事项的讨论、决策和信息披露,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9516日。

(二)张佟控制张某霞账户实施内幕交易情况。

张某霞证券账户于2019523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河南焦作塔南路营业部。该账户由张佟本人实际控制和操作,交易资金来源于张佟及其配偶唐某霞招商银行账户,系张佟和唐某霞家庭共有财产,资金经张佟岳母张某月招商银行账户转入张某霞证券账户对应的中国银行三方存管账户。

内幕信息公开前,张佟使用其本人号码为137×××××285的手机,控制张某霞证券账户于2019614日至17日,共买入“ST岩石”221,600股,成交金额1,722,098元。在内幕信息公开次日即619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832,514元,共获利107,446.01元。

二、张佟短线交易ST岩石股票的情况

张佟作为时任ST岩石董事长,控制张某霞证券账户于2019711日、712日共买入“ST岩石”121,500股,成交金额998,999元,717日、719日、723日分55笔全部卖出;86日买入“ST岩石”59,700股,成交金额533,429元,816日全部卖出,上述交易共获利118,729.56元。

以上事实,有ST岩石情况说明、公告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电子邮件、微信记录及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ST岩石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张佟于2019711日至816日期间,多次交易ST岩石股票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张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2019614日至619日内幕交易盈利金额的计算与其理解不一致;第二,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承认错误态度诚恳、努力降低事态影响,以及家庭负担重等因素,请求我局对其内幕交易行为的量罚由没一罚二降低为没一罚一

我局认为:第一,本案根据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客观交易数据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计算,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我局一贯的执法标准,并无不妥。

第二,张佟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规避监管,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违背了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知法犯法,且内幕交易金额较大,还存在多次短线交易获利情况。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一罚二的行政处罚,已充分考虑到其配合调查、承认违法行为、认错悔过等情况,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而当事人所称家庭负担重、可能无力承担过重的资金支付压力等情况并不构成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张佟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07,446.01元,并处以214,892.02元罚款。

二、对张佟短线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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