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68147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605125554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文        号 〔2020〕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3号 


当事人: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澳资讯),法定代表人乔光豪,注册地址:海口市国贸大道36号嘉陵国际大厦9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港澳资讯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之后又撤回陈述申辩意见并认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相关事项。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港澳资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提供、传播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向投资者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港澳资讯部分人员在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过程中,通过微信及QQ聊天等方式,使用“早加入早获利”“实力一天是如此一百天也是如此……跟着港澳资讯赚钱就是这么简单”“从咱们终端用户操作来看咱们的成功率在85%以上的”“你自己做十只中3、4只是赚的就已经很不错了,咱们专业的团队做十只中7、8只能赚到,这就是咱们的价值”“咱们的票都是经过调研,精心选择的,都是会大涨的”等宣传语言,夸大或过于肯定投资收益,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港澳资讯业务推广环节部分留痕记录不完整,部分客户的投顾服务记录缺失,部分营销人员的员工资料缺失,业务留痕管理和档案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书面说明、劳动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港澳资讯提供、传播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向投资者承诺证券投资收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项及第五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港澳资讯业务未按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港澳资讯提供、传播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向投资者承诺证券投资收益的违法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二、对港澳资讯未按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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