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3-12     来源:甘肃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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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3628日,你公司作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第一大股东,持有蓝科高新股份1.81亿股,持股比例为51%,上述股份系协议转让方式取得。2023629日至2023717日期间,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司法执行你公司所持蓝科高新股份3545281股,涉及金额2646.13万元,但你公司在知悉被动减持相关信息后,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下同)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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