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769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50296288000
名        称 关于对陈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陈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曙光:

经查,我局发现特力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力惠)存在以下问题:

特力惠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作为特力惠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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