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85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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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31531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倪辉、浦威:
经查,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3,740万元至5,6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盈利2,840万元至4,260万元。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因设备销售收入原入账时间未得到审计机构认同,预计2023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5,80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6,500万元至7,500万元。鸿博股份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鸿博股份时任董事长倪辉、财务总监浦威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鸿博股份及倪辉、浦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鸿博股份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