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063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2364938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集团或公司)注册地址为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

郭素平,女,1979年12月出生,时任中标集团董事长,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标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并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标集团及郭素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标集团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1年度报告。

中标集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郭素平作为中标集团时任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管理未能组织公司开展年报审计机构选聘和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应当对中标集团未能按期披露公司2021年度报告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是该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并要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中标集团提出公司未能按时披露2021年年报完全由于北京、泉州等地新冠疫情所导致,公司已采取措施补充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

郭素平提出中标集团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是因疫情所致,无过错勤勉尽责根据既往行政处罚案例,对其处罚金额偏重等

经复核,我认为,新冠疫情自2019年暴发2021年年报披露时点已2年多,此期间北京、泉州等多次发生疫情,中标集团及时任董事长郭素平对疫情影响认识不足且未采取足够应对举措,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报的主要原因是时任董事长郭素平,未能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年报审计机构选聘和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而导致中标集团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当事人郭素平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已合理、审慎地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考虑郭素平在此期间履职的客观情况,结合其听证会前提交的履职说明及在案证据,我局适当调整其罚款金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标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郭素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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