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145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845062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福建福晟)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福建福晟)

当事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福晟或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讲堂路2号

许幼农,男19588月出生任福建福晟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金定胜,男,198110月出生任福建福晟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址:湖北省通城县

潘伟明,男,1964年7月出生任福建福晟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从化市。

郭阳春,女,1972年11月出任福建福晟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吕翼,男,19839月出生任福建福晟董事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赵嵘,男,197712月出生任福建福晟董事,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陈芳梅,女,19721月出生任福建福晟董事,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林向魁,男,1984年11月出生,福建福晟董事,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余竑,男,197512月出生,时任福建福晟董事,址:北京市西城区

翁敬明,男,19647月出生任福建福晟董事,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董立娟,女,197312月出生任福建福晟监事,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福建福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福建福晟、许幼农、金定胜、潘伟明、吕翼、陈芳梅、林向魁、赵嵘、余竑、翁敬明的要求,2022年7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董立娟进行了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郭阳春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福建福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福建福晟及其合并报表子公司福建省长乐鹤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鹤凯)共发生债务违约7笔。具体情况如下:

1.截至2019年8月13日,福建福晟对上海航涂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航涂)的借款有1,000万元违约。

2.截至2019年8月22日,福建福晟对福建省南安市富力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的借款有5,000万元违约。

3.截至2019年9月26日,福建福晟对上海申舒商务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申舒)的借款有1,870.04万元违约。

4.截至2019年10月11日,福建福晟对自然人来某浩的借款有10,000万元违约。

5.截至2019年10月12日,福建福晟对自然人辜某文的借款有498.5万元违约。

6.截至2019年10月16日,福建福晟对自然人张某的借款有1,000万元违约。

7.截至2019年12月25日,长乐鹤凯对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的借款有128,000元违约。

上述7笔逾期债务中,公司对第1笔(上海航涂)、第2笔(富力公司)、第3笔(上海申舒)、第4笔(来某浩)、第6笔(张某)、第7笔(渤海信托)共6笔的逾期违约金额均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上述6笔逾期债务违约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予以及时披露,但是福建福晟未在“18福晟02”、“18福晟03”、“19福晟01”、“19福晟02”等4只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8福晟02”等4只公开发行债券)临时报告中进行及时披露。

二、“18福晟02”等4只公开发行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建福晟及其合并报表子公司长乐鹤凯有7笔逾期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建福晟对上海航涂的借款有510.85万元违约。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建福晟对富力公司的借款有2,635.61万元违约。

3.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建福晟对上海申舒的借款有1,870.04万元违约。

4.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建福晟对来某浩的借款有10,000万元违约。

5.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建福晟对辜某文的借款有498.5万元违约。

6.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建福晟对张某的借款有1,000万元违约。

7.截至2019年12月31日,长乐鹤凯对渤海信托的借款有128,000元违约。

以上7笔逾期债务合计金额144,515.0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重为7.24%,但福建福晟未在“18福晟02”等4只公开发行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福建福晟未能在2020年8月31日前披露“18福晟02”等4只公开发行债券的2020年中期报告。

福建福晟未能在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18福晟02”等4只公开发行债券的2020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司法文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福建福晟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违约情况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福建福晟“18福晟02”等4只公开发行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福建福晟未按规定披露“18福晟02”等4只公开发行债券的2020年中期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对福建福晟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福建福晟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潘伟明,代表福建福晟签署上述全部借款合同,并为上述多笔债务提供担保,知悉全部债务情况,负有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福建福晟时任财务总监、案涉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郭阳春,知悉其中多笔借款,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福建福晟“18福晟02”等4只公开发行债券的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福建福晟时任董事长许幼农,未能勤勉尽责,应对福建福晟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福建福晟未按规定披露“18福晟02”等4只公开发行债券的2020年中期报告行为,福建福晟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许幼农作为时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有效组织公司治理层、管理层及时开展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福建福晟时任董事吕翼、余竑、翁敬明、陈芳梅、林向魁、赵嵘,福建福晟时任监事董立娟,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未尽勤勉义务,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福建福晟未按规定披露“18福晟02”等4只公开发行债券的2020年年度报告行为,福建福晟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金定胜,未及时聘任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有效组织公司治理层、管理层及时开展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福建福晟时任董事吕翼、余竑、翁敬明、陈芳梅、林向魁、赵嵘,福建福晟时任监事董立娟,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未尽勤勉义务,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福建福晟提出如下主要申辩意见:其一,未及时披露非主观意愿,系客观条件无法满足披露要求;其二,因集中精力解决社会稳定问题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综上,福建福晟要求免予处罚。

许幼农提出如下主要申辩意见:其一,其系在福建福晟特殊纾困背景下担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职务;其二,福建福晟2019年年度报告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和出具的,对重大遗漏行为,无过错;其三,未按期披露2020年中期报告系因公司股东、合作方内部矛盾所致,无过错。综上,许幼农要求免予处罚。

金定胜提出如下主要申辩意见:其一,福建福晟未披露2020年年报过错;其二,任职期间其已勤勉尽责。综上,金定胜要求免予处罚。

潘伟明提出如下主要申辩意见:涉案七笔债务提供担保系机构的融资方案要求,且债务有其他担保措施因市场下行严重福建福晟出现流动性问题,导致债务出现逾期。综上,潘伟明要求重新认定责任。

吕翼、赵嵘、陈芳梅提出如下主要申辩意见:其一,其系在福建福晟特殊纾困背景下担任董事职务。其二,任职期间多次书面督促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但因公司股东、合作方内部矛盾导致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无过错,无需担责。综上,吕翼、赵嵘、陈芳梅要求免于处罚。

林向魁、余竑、翁敬明提出如下主要申辩意见:其一,系在福建福晟特殊纾困背景下,受所在单位委派到福建福晟担任董事职务,但不参与管理、不担任经营职务、未领取报酬。其二,其曾多次督促公司按期编制财务报告等已勤勉履职,主观上不存在纵容或恶意;其三,未造成投资者损失;其四,类案一般采取监管措施,未行政处罚。综上,林向魁、余竑、翁敬明要求免于处罚。

董立娟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仅受福建福晟委托作为“监事”,无监事的职权,未参与公司经营债券发行以及年度报告工作,对公司负债、涉诉情况及财务信息等均不知情,主客观都无法参与、干涉或主导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其二,其发现企业登记信息中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后,曾多次要求变更,公司未予办理。综上,董立娟要求重新认定责任。

我局经复核认为:第一,针对福建福晟的申辩意见福建福晟为“18福晟02”等4只公开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以及2020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信息,并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2021年7月,我局福建福晟作出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尽快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截至听证会召开日,福建福晟未披露2020年中期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等。其称非主观意愿集中精力解决社会问题等非法定免责事由

第二,针对许幼农、吕翼、赵嵘、陈芳梅、林向魁、余竑、翁敬明提出关于在纾困背景下担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的申辩意见以及许幼农、金定胜、吕翼、赵嵘、陈芳梅提出的关于公司未披露定期报告系因公司股东、合作方内部矛盾所致,非主观意愿申辩意见。《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就发行人信息披露事项履行勤勉义务。本案福建福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应当是勤勉义务的应有之义。上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涉案事项中已尽勤勉义务,其所称在纾困背景下担任职务等非法定免责事由

第三,针对许幼农福建福晟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无过错的申辩意见。勤勉义务是一种过程性义务和积极注意义务。许幼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应基于自身的判断独立履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许幼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勤勉义务,其称无主观过错与事实不符

第四,针对金定胜申辩意见金定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未及时聘任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有效组织公司编制定期报告,其称无过错与事实不符。其称采取消除不利影响等措施法定免责事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定期报告编制尽勤勉义务

第五,针对潘伟明申辩意见潘伟明签署(每笔均超过1000万元)涉案债务协议,并为涉案多笔债务提供担保,知悉涉案债务情况涉案债务逾期违约后,福建福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潘伟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负有主要责任,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据充分

第六,针对吕翼、赵嵘、陈芳梅提出的关于曾公司出具《督促函》,要求公司编制财务报告配合审计等申辩意见一是《督促函》内容与询问笔录相关内容等证据不一致,其未就已尽勤勉义务提供其他新的证据。二是吕翼、赵嵘、陈芳梅明知可能影响发行人定期报告编制的事项(包括公司发生债务违约股东及合作方内部矛盾等),理应积极协调解决,但其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推动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其称无过错与事实不符。三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已就涉案事项尽勤勉义务我局已充分考虑主客观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以最低金额罚款。

第七,针对林向魁、余竑、翁敬明的其他申辩意见一是其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已就涉案事项尽勤勉义务。二是其称“未参与福晟经营管理,未领取报酬,未造成投资者损失,受委派不是法定免责事由。是其他案例与本案无关。是我局已充分考虑主客观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以最低金额罚款。

第八,针对董立娟的申辩意见。一是2020年2月,公司公告披露选举董立娟为监事,同年6月董立娟以监事身份在福建福晟非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上签字,其称未实际履职等理由不能成立,“不知情,未参与等”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二是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立娟作为福建福晟唯一监事(非职工监事),在改选监事就任前,仍应履行监事职务。我局认定涉案事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我局对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福建福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八十万元罚款;

二、对许幼农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的罚款;

三、对金定胜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四、对吕翼、陈芳梅、林向魁、赵嵘、余竑、翁敬明、董立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五、对潘伟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六、对郭阳春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年722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