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6996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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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汪广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汪广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汪广英:

经查,发现你(身份证号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度,你作为福建省软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众科技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泉州柏拉图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泉州柏拉图)占用软众科技资金累计发生额28万元,归还28万元,期末无资金占用余额;你通过软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众国际)占用软众科技资金累计发生额322万元,归还37万元,期末资金占用余额285万元;你通过汪磊账户占用软众科技资金累计发生额1,123.46万元,归还216.1万元,期末资金占用余额907.36万元。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2020年度,你通过软众国际累计归还软众科技100万元,期末资金占用余额185万元;你通过汪磊账户占用软众科技资金累计发生额1,375.54万元,归还752万元,期末资金占用余额1,530.9万元。2021年度,你未再通过软众国际、汪磊账户新增占用软众科技资金,并将占用软众科技资金余额归还完毕。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并分别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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