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688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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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陈德富)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陈德富)

当事人:陈德富,男,19**年9月出生,住址:福州市鼓楼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德富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德富违法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30日,陈德富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聘用陈德富为工作人员。截至我局调查日,陈德富仍为兴业证券员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

王某1、王某2为陈德富亲属,“王某1”证券账户于2015年1月22日开立在兴业证券福州横屿路东泰禾营业部(原名兴业证券福州树汤路证券营业部),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福州鼓屏支行同名账户;“王某2”证券账户于2010年5月18日开立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营业部,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兴业银行福州环球支行同名账户。

“王某1”“王某2”证券账户在开立后实际由陈德富控制和使用,相关证券交易决策和操作均由陈德富本人完成;“王某1”“王某2”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陈德富,并为陈德富所有。

2011年12月30日至调查日,陈德富使用“王某1”“王某2”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为197,091,201.28元,盈利金额为988,441.20元。

此外,我局在调查中发现,陈德富在接受调查后还存在继续新增买入卖出股票行为,对涉案证券账户盈利情况产生影响。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事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证券委托交易流水、下单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陈德富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王某1”“王某2”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没收陈德富违法所得988,441.20元,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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