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532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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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108838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泉州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泉州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泉州营业部:
经查,你部对客户异常交易监测处理和外部信息系统接入管理不到位,反映出你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你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5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