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215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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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9817538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当事人:CAO,ZHICHENG(中文名曹志成,以下称曹志成),男,1966年11月出生,美国籍,时任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彩科技)董事,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志成短线交易“坤彩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志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曹志成于2020年12月7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任坤彩科技第三届非独立董事。袁某系曹志成配偶。袁某名下“袁某”银河证券账户在2022年5月20日至6月10日期间,累计卖出“坤彩科技”股票12.85万股,成交金额838.71万元;同年11月16日至18日,累计买入“坤彩科技”股票9.5万股,成交金额517.26万元,存在将持有的“坤彩科技”股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曹志成作为坤彩科技时任董事,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曹志成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