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40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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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210021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太和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太和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太和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年报披露不准确,实际坏账准备计提与年报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二是个别信息披露不及时。三是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人员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未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