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452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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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3637075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
当事人:刘钊,男,1984年10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钊违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罗某”证券账户2021年11月5日开立于安信证券阜阳颍淮大道证券营业部,现已销户。自开户日至2022年5月26日,刘钊借用“罗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142,600股,买入金额2,344,570元,累计卖出股票142,600股,卖出金额2,634,172元,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4,978,742元;国债逆回购118,220手,成交金额11,822,000元,账户总成交金额16,800,742元。期间,账户交易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均为刘钊,下单设备为刘钊手机。刘钊及罗某均承认,“罗某”账户自开立后就交由刘钊使用,交易决策及下单均是刘钊。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刘钊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刘钊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