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17-00074268 | 分 类 |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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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安徽局 | 发文日期 | 1513033440000 |
名 称 | 关于对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3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于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定期报告存在错误
经核查,你公司存在跨期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和销售费用、库存商品未发出即确认销售收入、销售折扣未入账以及存货成本未结转等问题,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15年、2016年合并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错报金额分别约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0%、2.2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错报金额分别约占当期披露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2.75%、23.9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15年期初错报金额约占当期披露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15年期初金额的1.91%。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经核查,你公司存在库存商品尚未发出即确认销售收入、部分销售折扣缺少内部审批、未及时就发生的销售折扣开具发票并予入账等问题,你公司相关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也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要求你公司强化内控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你公司应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上述要求向我局书面报送整改报告,我局将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