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706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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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韦金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韦金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韦金柱:
我局发现,在你担任上市公司鑫铂股份(股票代码:003038)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你儿子韦祖斌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账户买入“鑫铂股份”公司股票800股,又于2021年11月1日将800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7,432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深刻汲取经验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及相关亲属股票交易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