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6172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0446021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与多家引流合作机构的办公场所、人员、业务混同,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缺失;二是部分客户(投资者)订立合同的身份信息与其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不到位;三是部分员工存在对历史业绩夸大、误导性宣传、暗示收益且缺乏风险提示的行为;四是部分员工首次联系服务客户时未展示执业信息、在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备注投资顾问姓名、登记编号及缺乏风险提示,服务期限届满后仍提供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与多家引流合作机构的办公场所、人员、业务混同,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缺失;二是部分客户(投资者)订立合同的身份信息与其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不到位;三是部分员工存在对历史业绩夸大、误导性宣传、暗示收益且缺乏风险提示的行为;四是部分员工首次联系服务客户时未展示执业信息、在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备注投资顾问姓名、登记编号及缺乏风险提示,服务期限届满后仍提供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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