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199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2026723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尹渊,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尹渊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尹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3月27日,相关公司公告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11月5日形成,公开于2025年3月27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尹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频繁,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交易呈现金额放大、突击转入资金等明显异常情形,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经计算,违法所得287,162.7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及提供的文件、证券账户资料及银行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尹渊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尹渊违法所得287,162.77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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