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277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3844179000
名        称 关于对赵新军、满高鹏、赵旭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6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赵新军、满高鹏、赵旭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新军、满高鹏、赵旭飞:

经查,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或公司)存在商誉减值测试、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审慎的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赵新军、总裁满高鹏、财务总监赵旭飞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新军、满高鹏、赵旭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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