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772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84406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60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
你公司2023年至2025年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个别项目存在关键假设设定与历史数据差异较大且缺乏合理依据等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审慎
一是你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南方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在使用预期损失信用模型更新测算2025年应收账款预期损失率时,将计算表中个别单元格数据引用错误,导致202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109.15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二是你公司测算信用减值损失时,存在个别迁徙率考虑不充分的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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