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240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3064010000
名        称 关于对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5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3288073501)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私募基金未托管且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二、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系统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子公司及员工人数的有关信息。

三、与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混同办公。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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