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100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9697435000
名        称 关于对靳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5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靳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靳海涛:

我局在对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使用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财产垫付相关费用供公司日常办公运营所需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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