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9096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6673536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40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生物)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5年3月至4月,晨光生物收到新疆晟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源生物)全资子公司图木舒克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喀什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邯郸晨光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合计1.36亿元拆借资金,于2025年5月归还上述拆借资金并支付利息。上述事项构成你公司对晟源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转移挂牌公司资金,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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