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7838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3992449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克拉玛依市鑫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10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克拉玛依市鑫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克拉玛依市鑫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3MA776GDA7J)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二、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
三、未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投资标的信息,存在错报、漏报情形。
四、与投资标的约定固定投资收益、到期回购,存在明股实债情形。
五、在基金合同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未对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克拉玛依市汇鑫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托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6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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