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216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2442031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
文        号 〔2026〕9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

当事人:朱成,男,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乔家君,女,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朱成、乔家君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朱成、乔家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11月21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5年10月16日形成,公开于2025年11月21日。朱成是本次股权收购事件被收购标的的总经理,全程参与本次股权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5年10月16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成、乔家君共同控制“乔某辉”“刘某乐”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230,946.6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文件和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成、乔家君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朱成、乔家君违法所得230,946.62元,其中由朱成、乔家君各承担115,473.31元;并处以1,000,000元罚款,其中由朱成、乔家君各承担500,000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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