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640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0879887000
名        称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郑永达、林茂、吕荣典、许加纳、魏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1号 主  题  词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郑永达、林茂、吕荣典、许加纳、魏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郑永达、林茂、吕荣典、许加纳、魏卓

经查,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股份或公司)2020年至2022年对个别子公司开展的部分农产品购销业务及合同管控存在缺陷,不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建发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七条和第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郑永达作为建发股份时任董事长,林茂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吕荣典作为公司时任分管农产品业务板块的副总经理,许加纳、魏卓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建发股份、郑永达、林茂、吕荣典、许加纳、魏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学习,全面梳理内部控制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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