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4775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7510845000 |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诺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6号 | 主 题 词 |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诺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诺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基金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超过规定期限和比例的情况,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加强私募监管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依据《私募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加强私募监管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切实进行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投资行为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加大借款清收力度,及时收回超期限借款,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持续关注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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