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120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354446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魏道鹰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津证监措施〔2026〕35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魏道鹰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魏道鹰:
经查,上创普盛(天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专职人员不足5人,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
二是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三是未如实向投资人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四是未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总经理,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以上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10月13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