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7630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347431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津证监措施〔2026〕20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093262XY)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居间人管理不到位,未对居间人的执业行为实施有效监督,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风险测评环节未审慎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未关注客户短期内提升风险等级且前后问卷中关键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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