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194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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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1938595000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财光华、杨如玉、周书奕) | ||
| 文 号 | 〔2026〕13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财光华、杨如玉、周书奕)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杨如玉,女,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周书奕,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兴财光华为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信息)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财光华为富通信息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1年和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
经我局另案查明,2021年至2023年,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集团)协调5家供应商,与富通信息及其子公司签署无商业实质的贸易合同,前述5家供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将相关预付款项提供给富通集团及其子公司使用。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富通信息未按规定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构成重大遗漏。富通集团协调7家客户与富通信息及其子公司签署无商业实质的贸易合同,造成富通信息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收入和利润存在虚假记载。
中兴财光华为富通信息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合计为2,358,490.56元(不含增值税)。中兴财光华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如玉、周书奕。
二、中兴财光华在富通信息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中兴财光华未对选取的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测试样本存在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就前述内部控制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一是实质性分析程序流于形式。中兴财光华对部分销售商品单价变动分析不合理;未关注个别月份销售收入畸高且与运输费用不匹配的异常情况;针对毛利率异常上涨的情形,分析毛利率变动原因不合理,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收入细节测试未关注验收单缺失的异常情况。中兴财光华对选取的部分细节测试样本,未获取验收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关键原始单据。三是预付账款性质分析及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在2021年年审中,未见对大额预付款项的性质分析及合同查验记录,未充分了解大额预付款项的形成原因;在执行预付账款细节测试中,选取的测试样本未剔除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三)函证程序执行存在缺陷
一是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中兴财光华实施函证程序时未确认部分发函地址的准确性;对获取的部分询证函回函,未完整实施对相关快递信息的查验程序;未关注被函证方发函及回函地址存在异常情况。二是中兴财光华未对函证差异原因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中兴财光华对未回函函证执行替代程序流于形式,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四)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关键审计事项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财光华将富通信息相关关联交易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并通过访谈了解与最终客户的交易及结算模式,评价关联交易的真实性。但在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对关联交易相对方实施访谈程序或实施访谈程序时未了解与最终客户的交易及结算模式。二是访谈程序流于形式。针对多个公司客户及供应商与富通集团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中兴财光华在年审中追加了访谈程序,但对访谈对象回答内容雷同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访谈对象地址存在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三是部分访谈程序证据资料缺失。中兴财光华审计底稿中,存在访谈记录、实地访谈照片及访谈视频等访谈程序证据资料缺失的情形。
(五)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一是对异常情况未予关注。中兴财光华未关注部分发货单据载明的单次发货数量巨大,但收货地址为写字楼或民用住宅的异常情况;未有效识别部分客户与部分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异常情况。二是未进一步核实关注到的异常情况。中兴财光华关注到富通信息可能存在闭环销售的异常情况,但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亦未能对销售业务进行穿透核查;对识别出的异常业务收入要求公司进行冲减,但未对其他类似异常业务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确认了相关业务收入;识别出富通信息关联方完整性及贸易业务真实性存在异常,但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月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对象年度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费发票、收款凭证、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兴财光华作为富通信息2021年和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如玉、周书奕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2,358,490.56元,并处以3,537,735.84元罚款;
二、对杨如玉、周书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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