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729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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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2867000000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子冠) | ||
| 文 号 | 〔2026〕9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子冠)
当事人:周子冠,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子冠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周子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8月5日,相关公司公告《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暨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24年7月25日,公开于2024年8月5日。周子冠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7月25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子冠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于2024年7月26日、8月1日,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合计280,000股,买入金额783,757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对应获利金额为325,962.91元(扣除税费后)。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所盈利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周子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周子冠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案涉账户的控制权认定有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认定有误等意见,请求免于处罚。经复核,我局认定并无不当,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周子冠没收违法所得325,962.91元,并处以1,5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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