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5713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9411800000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迟伟) | ||
| 文 号 | 〔2026〕8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迟伟)
当事人:迟伟,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迟伟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告知书,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迟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迟伟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05年8月至2024年2月,迟伟实际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经计算,亏损4,762,050.6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迟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迟伟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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