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市公司监管通讯(2021年第4期)
日期:2021-12-29 来源: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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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新《证券法》施行以来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诉讼案件,对董监高归位尽责规范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期摘编该案中实控人、董监高等主体民事责任认定相关内容,供学习参考。同时,个别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购买产品合同条款不保本等情形。本期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相关要求摘要刊发,供公司对照遵守。最后,摘要刊发沪深交易所营业收入扣除相关要求,请公司在年报工作中组织学习、严格落实。
●康美药业诉讼案责任认定..................................................P2
●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要求..............................P6
●沪深交易所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要求..........................P7
康美药业诉讼案责任认定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相关主体民事责任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赔偿责任
(一)上市公司民事赔偿责任
康美药业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之前。根据《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证券交易损失的,上市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法院以康美药业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判令上市公司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损失约24.59亿元。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董监高提出以下主要答辩理由:一是不知情、未参与虚假陈述行为;二是难以察觉违法行为;三是没有对年报提出异议的能力;四是未从案涉虚假陈述中获益;五是不能因受到行政处罚而推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六是应在工作收入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责任;七是未签字确认虚假陈述定期报告。
上述理由,法院最终仅采纳“未签字确认”一项,并根据《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过错的,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判令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实控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许冬瑾,董事、副总经理、董秘邱锡伟,财务总监庄义清,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温少生,监事、独董马焕洲,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
主要理由是:马兴田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关联方,且未在定期报告披露;为掩盖资金占用、虚构业绩等违法事实,组织策划康美药业相关人员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货币资金方式实施财务造假。
许冬瑾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与马兴田共同组织转移资金,且知悉马兴田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此外,两人明知定期报告存在虚假,仍作为董事签字并承诺保真。
邱锡伟作为董事、副总经理、董秘,按马兴田授意安排,组织转移上市公司资金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组织策划并参与实施财务造假。
庄义清作为财务总监参与实施财务造假。
温少生协助分管财务工作,根据马兴田、邱锡伟授意,组织转移上市公司资金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组织协调实施财务造假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马焕洲担任财务部总监助理,分管出纳工作,根据马兴田等安排参与造假。
(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赔偿责任
1.法院对以下人员酌情判令在投资者损失2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董事马汉耀、林大浩、李石,监事会主席罗家谦,副总经理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王敏。
主要理由是:虽然并非具体分管财务工作,但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持续时间长,涉及会计科目众多,金额十分巨大,作为董监高如尽勤勉义务,即使仅分管部分业务,也不可能完全不发现端倪。因此,虽然前述人员并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确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且均在案涉定期报告中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所以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2.法院对独董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酌情判令在投资者损失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理由是:虽有前述第1项理由,但为兼职独董,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过失相对较小。
3.法院对独董郭崇慧、张平,酌情判令在投资者损失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理由是:虽有前述第1项理由,但为兼职独董,且仅在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
此外,法院对总经理助理唐煦、陈磊,判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未以董监高的身份签署确认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属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人。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存在过错的,应当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正中珠江”)提出以下答辩理由:其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虚假,原因不在于正中珠江,其亦是受害者;审计过程已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已按审计准则要求执行银行函证程序,仍未能发现金融机构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担责,而非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未采信前述理由,判令:正中珠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主要理由是:正中珠江作为审计机构,出具的2016-2018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行为,严重违反审计准则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规定,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影响极其恶劣。
杨文蔚作为2016-2018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主要理由是:杨文蔚作为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正中珠江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应当在正中珠江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静璃作为2016-2017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苏创升作为2016-2017审计项目经理,刘清作为2018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虽然张静璃、苏创升两人存在过错,但证券法已无中介机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两人作为正中珠江的员工,不应因其职务行为直接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刘清作未在2016、2017 年审计报告签字,不是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要求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沪深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上市公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沪深交易所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要求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3号——营业扣除相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财务类退市指标中营业收入扣除标准,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以上交所为例,对营业收入具体扣除项及相关要求摘要如下:
一、营业收入具体扣除项
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二、交易所相关要求
根据规定应当扣除相关营业收入的上市公司,需结合行业特点、自身经营模式等因素,基于业务与主营业务的关联程度和对交易商业实质的判断,对沪深交易所通知列示的具体项目予以扣除,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审慎执业,重点核查上市公司收入的真实性,在合理保证上市公司未确认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的基础上,核查营业收入扣除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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