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604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582855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安、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71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安、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安、段静: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控股或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披露《关于收购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经查,你公司将带修订痕迹文本对外披露,影响信息披露质量和严肃性,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存在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杨建安、董秘段静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杨建安、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信息披露内控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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