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260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3582855000
名        称 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安、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7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安、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安、段静: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控股或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披露《关于收购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经查,你公司将带修订痕迹文本对外披露,影响信息披露质量和严肃性,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存在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杨建安、董秘段静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杨建安、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信息披露内控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10月16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