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52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322912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73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有待加强;二是合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有待完善;三是网络直播合规管理不到位;四是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五是部分网络直播未注明证券投资顾问真实姓名及资质,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六是存在误导性宣传的情形;七是留痕管理不到位;八是存在公开明示或暗示具体投资建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整改期间需按月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你公司应当向我局书面申请,经我局整改验收完成后,方可新增客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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