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52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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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322722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72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网络直播人员管理不规范;二是网络直播业务相关制度机制不健全;三是网络直播业务合规管控不到位;四是部分投资建议和网络直播内容缺乏合理依据;五是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的情形;六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留痕不完整;七是存在公开明示或暗示具体投资建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整改期间需按月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你分公司应当向我局书面申请,经我局整改验收完成后,方可新增客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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