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205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2117680000
名        称 关于对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进等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6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进等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进、朱伟民、朱伟华、柳絮:

经查,2021年你公司与某客户开展网络信息安全业务,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形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4年度虚减营业收入766,400元,虚减利润总额565,276.28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王进、总经理朱伟民、副总经理朱伟华、财务总监柳絮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进、朱伟民、朱伟华、柳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制定整改计划,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和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和内控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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